第一条 为完善河湖长制长效机制,强化各地各部门河湖长制主体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省河湖长制重点工作有效落实,根据《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河湖长制有关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推行河湖长制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河道采砂管理、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执法监管等重点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依规、客观真实、突出重点、促进工作的原则,保障通报工作规范有序。
第四条 通报范围为省总河长、省级河长,省河长制成员单位,各市(州)党委、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市(州)河长制办公室、兰州新区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 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通报统筹协调和发布流转。
甘肃省河长制有关重点责任部门负责相关监测数据、工作进展等动态信息的统计填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报送内容和时间
生态环境厅:国控断面和省级控制断面水环境状况(附件1),全省入河排污口排污及监测状况(附件2),全省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状况(附件3),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上季度监测数据。全省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规范化建设情况(附件4),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监测数据。
水利厅:甘肃省地表水国家重点水质站水质状况(附件5),甘肃省主要河流省界水质状况(附件6),甘肃省主要湖库水质状况(附件7),甘肃省主要河流生态基流满足程度(附件8),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上季度监测数据。
全省河湖“四乱”问题整改完成情况(附件9)、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附件10)和岸线利用规划编制进展情况(附件11)。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上季度进展情况。
住建厅: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附件12)。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上季度进展情况。
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由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统计填报。
各有关部门(单位)除填报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对填报的数据信息作出文字性分析评价,提出工作要求或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推进情况商请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对第六条规定内容作出适当调整。附件表格的内容和所涉范围由填报单位自行增加或减少。
第八条 信息填报应优先使用并逐步过渡到通过甘肃省河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