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要求,强化河长制湖长制正向激励,在总结以往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水利部对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及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修订形成了《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并于2022年1月28日印发。
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充分调动和激发各地全面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增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激励效果,加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在总结以往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水利部对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措施及实施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激励对象
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方,综合考虑区域平衡及发展差异等情况,在安排年度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不超过15个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给予激励并奖励一定的资金,其中地市级数量不超过50%。
二、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到“有能有效”,坚持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完善体制机制法治管理,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主动作为、团结协作、真抓实干,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评价主要内容
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两大类共10个子项。
第一大类,河湖管理保护成效
1.河湖“清四乱”情况。推动“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成效明显;水利部组织的暗访抽查情况好,没有发现新增的重大乱建、乱占问题,河湖面貌明显改善。
2.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总体平稳,责任制落实,制度完善,监管严格,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有力有效。
3.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及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推进情况。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依法依规,省级河湖岸线规划编制进展快。
4.注重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健康美丽幸福河湖建设。
5.河湖水环境、水生态改善明显,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成绩突出。
6.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情况。水库安全鉴定任务、年度除险加固任务、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良好,形成运行管护长效机制。
第二大类,工作推进力度
1.省级总河长以总河长令等形式部署年度河长制湖长制、河湖“清四乱”等工作任务;省级河长湖长组织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重大问题,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
2.河长制湖长制考核、问责、激励、表彰等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
3.河湖管理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大。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等指出问题,中央巡视、审计等反馈的涉河湖问题,水利部组织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生态环境警示片反映的涉河湖问题,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好;对举报调查反映问题能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提交报告。
4.改革创新意识强,攻坚克难力度大,出台河长制湖长制有关法规制度办法,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评分办法
总分为150分,“河湖管理保护成效”占100分,“工作推进力度”占50分,各子项按照细化指标分别赋分,指标充分考虑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流域治理管理工作成果。
三、评审程序
水利部组织对各省份予以赋分和综合排名,并按照排名分配激励名额,同等条件下,激励名额优先考虑中西部地区。有关省份按分配的名额,参照本办法标准,严格评审,遴选出拟激励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名单,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审核通过后,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各地在一定范围内同步公示。水利部于2月底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激励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名单。
四、激励措施
对每个激励市(地、州、盟)、县(市、区、旗)通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资金使用严格执行《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可由激励省份的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向并予以实施。
五、其他事项
水利部以及有关省份按职责做好激励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大地方经验做法推广力度,积极营造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